比如,湖北省出台意见要按教师工资总额的1.5%和地方教育附加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江苏省针对优质均衡发展示范区建设提出“教师培训经费支出不低于教师工资总额的1.5%”的要求,浙江省在《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操作标准》中提出,县级财政按教师工资总额的3%列支教师培训专项经费。
强化学校发展能力,重在落实责任
实现“优质均衡发展”,学校这一主体的发展能力至关重要。地方政府要积极转变管理职能,理顺政校关系,营造鼓励支持每一所学校实现各具特色发展的教育治理环境。安徽铜陵等地实行了“阳光分班”,在校内外各方代表共同监督下,由学生或家长代表抽签,决定班主任、任课教师和班级学生组合,得到了社会认可。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落实好“育人”的主体责任。在课程教学活动这一实现“优质均衡”的中心环节,学校不应满足于“课程开齐开足”的底线要求,而应从每一个学生的未来发展着眼。
随着资源均衡配置的推进,教育部已经对装备在教育教学中的深度应用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强化实验教学,推行实验室、专用教室全天向学生开放等,贯彻执行这些要求更需要学校主动作为、创新机制。
《办法》开创性地将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用于评价,有助于引导地方政府用全新的视角评价学校办学成效,为学校深化改革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在管理和教育过程中落实好家长、社区的参与权利。学校是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其服务方式和质量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学校主动引导家长、社区参与管理、教育活动,既能促进家校之间形成教育共识,也能使家庭、社会的教育资源得到开发。树立现代学校意识,探索建立多方参与的治理结构,切实赋予家长、社区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实现“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每一所学校面临的课题。
全面提升教育质量,重在形成共识
根据“十三五”期间教育发展的主题,《办法》将“提高教育质量”作为督导评估的重点内容。从内涵讲,义务教育质量是教育输入、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特性满足学生、家长需求并使学生和家长满意的程度,既包括政府管理宏观层面的教育质量,也包括学校教育微观层面的教育质量。
当前制约教育质量提升的根源性问题在于,政府、学校、社会对于“何为教育质量”“何为好学校”等问题未形成充分共识,影响到各方的行动选择。
地方政府要建立起保障本区域宏观教育质量的制度环境。《办法》提出了“全县初中三年巩固率达到95%以上”“全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等宏观质量指标,这要求县级政府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省、市、县各级政府也要系统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