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试作弊明确入刑
这些年来,被视为中国最公正、最公平的高考,因为招生舞弊、高考作弊,渐渐失去了敬畏与尊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九)修订案中,已经明确考试作弊入刑。
这次教育法的修改,将作弊责任进行了明确细化。原来的第79条,改为3条,分别对舞弊参与者、舞弊组织者、考试组织者和管理者的责任和情节进行了明确。
新教育法明确对考生作弊的可以取消考试成绩、停止参加考试1年至3年;对组织、帮助作弊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对疏于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人员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可以责令停止招生资格1年至3年,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
五、学历造假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法第八十条原来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而新教育法在此基础上对违规颁发证书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做出细化规定。根据责任类型、情节轻重,分类做出细化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也提高了可操作性。
高等教育法修订前后的具体对比
修订后的《高等教育法》对高校人才培养任务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增加了社会责任和创新实践能力的要求,对高校内部治理尤其是学术委员会和学术规范等作了新要求,同时,也是某一层面上的放权,明确提出“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办学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具体的改变如下:
一、从办学目标上讲,增加了“为人民服务”;从教育方式上讲,增加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从培养目标上讲,由“德、智、体全面发展”拓展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对“原法”第四条做了如下修改:对我国教育方针任务的完善。特别是突出了“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本质。
二、将“社会责任感”作为了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
对“原法”第五条做了如下修改:对高等教育任务的充实完善。增加了“社会责任感”培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