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出台指日可待 建议重点应落在监护人身上(2)

教育动态2018-07-11三水老师

李弘:家庭教育是“公事”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家庭教育是私人行为,是“家事”,是私人活动领域。其实,家庭、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乃至整个教育体系的基础,家庭、家庭教育早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家事”“私事”,而是关乎社会整体发展命运的“官事”“公事”,是一种具有重要公共利益性的公共性社会事务,因此,政府承担起家庭教育的管理责任责无旁贷。

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把促进家庭教育健康发展当作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建立了完备的家庭教育体系,如果父母被指控对孩子“严重忽视”,将等同于虐待罪,受到严惩。所以,应当在立法中明确政府是家庭教育管理与实施的责任主体。但目前,我国政府在家庭教育的组织管理、人员投入、政策保障等方面都较难令人满意。要明确家庭教育的各级管理机构及其相应的职责范围,赋予相应的行政权力,并从物质、资金、制度、人员等方面给予支持。还要规定当家庭教育缺位时,政府如何及时接手,不能让孩子成为“问题家庭”的受害者。

家庭教育立法同时应当把规制“问题家长”作为重要目标。在社会转型时期,教育随着家庭的变迁发生改变,“虎妈”“鹰爸”有之,“猫爸”“羊爸”有之,各种家长在家庭教育方式方法上形成众多“派系”,此外,“养而不教”与“教而无方”并存,家庭教育失败的案例屡见不鲜。各级教育部门和各个社区可以开办“家长教育学校”,多方面、多角度地对家长进行强制性培训,提高家长的家庭教育水平。

李雪雯:重点应落在监护人身上

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责任和完备的家教体系,我国政府在家庭教育方面承担主体责任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仍须将家庭教育的重点落在父母等监护人身上,希望在立法中明确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和义务。

一是树立责任意识。不论是因外出谋生等客观因素造成的显性留守儿童,还是因“一生了之、隔辈照料”观念造就的隐性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缺失均因父母等监护人的主体责任意识缺位。故而,树立责任意识是第一要务,应将婚姻家庭教育课程纳入婚姻的前置程序,凡欲缔结婚约者必须接受一定课时的家庭教育指导,并通过相应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具备结婚生育的条件,把好家庭教育的首道关卡。

二是更新理念知识。当前家庭教育观念中“家本位”思想浓厚,孩子仍被看作家庭的附属品而非独立的人,过度保护和过度教育时有发生。由于没有专门系统的教育理念知识输入,即便是一些具备现代教育观的监护人仍是“摸着石头过河”。有关部门应不断研究更新教育理念,逐步实现家庭教育培训的常态化,一方面集合文化、宣传、卫生、民政、公安等政府部门以及妇联、工会等群团组织,形成家庭教育理念更新的合力;另一方面加强家庭教育市场的培育,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家庭教育提供系统、专业的科学指导,进而实现一对一常态化培训,打消监护人的养育焦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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