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在评估主体方面,《暂行办法》规定,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办制定评估指标和标准,按照统一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这不同于以往的仅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导进行评估,大大增强了评估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二是在评估方式中,注重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与以往组织专家进校现场评估不同,《暂行办法》要求评估工作主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第三方机构通过数据和相关信息分析,独立评判学校相关工作情况。这避免了由进校带来的干扰因素,减轻被评院校负担,评估工作的开展更加便捷,评估结论的客观性也得到了充分保证。
三是在评估结果运用上,《暂行办法》强调,评估工作要注重实效,既要发现问题,又要督促整改,为政府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依据和建议,为学校办学提供有力的指导和帮助。不再简单地把评估结果作为甄别学校优劣的手段,而要充分发挥出评估应有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激励作用。
记者:对高等职业院校进行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有什么预期?
答:评估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将为推进高等职业教育供给侧改革提供重要依据。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评估将在了解高等职业院校办学实际情况基础上进行,引导高等职业院校进一步发挥好办学主体作用,不断加强内涵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不断完善其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的同时,最大程度地释放出学校办学活力,提高高等职业院校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能力,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同时适应行业发展需要。(中国教育报记者余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