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发现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险。
防疫及用药安全
第二十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和病儿隔离制度,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患病幼儿用药的委托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保证幼儿用药安全。
【经费使用】
第四十六条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接受财政扶持的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集体办园和民办园等幼儿园,应当接受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
第四十九条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开展教职工培训。
第五十一条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信息管理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入园规模】
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删除“或7周岁”)。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删除“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替换“不宜过大”)。
第八条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删除“单亲子女”)。
【家园共育】
拓展教育资源
第三十条幼儿园应当充分利用家庭和社区的有利条件,丰富和拓展幼儿园的教育资源。
家委会任务
第五十四条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