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鉴于此,我建议通过立法重新界定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的权限,使其各司其职,把高等教育这盘棋盘活。
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应该界定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推动国家关于高等教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制定,使高校办学有法可依,有权经营。二是根据高等教育发展需要,从国家预算中争取必要和足够的经费。三是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教育经费分配标准,并在根据管理需要留下少部分经费后,按标准将大部分经费直接发放给各个高校。最后是依法检查监督高校的办学情况。
除上述权力外,教育主管部门应将其他权限下放给高校,让高校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自主办学,努力创新,相互竞争,共同进步,推动我国教育事业再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