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1.开展契约式服务。乡村医生单独或与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承担辖区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特别是对老年人、孕产妇、儿童、重性精神病、慢性病等重点人群和行动不便的患者开展主动上门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乡村医生开展签约服务,可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新农合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除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根据医养结合服务模式的需要,乡村医生要主动为本村养老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签约服务的考核、监督和管理。
2.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按照国家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相关规定,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制度,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仅限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3.拓宽乡村医生服务空间。建立全省乡村医生咨询服务网站和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乡村医生提供政策解读、业务咨询、医疗信息等服务,不断满足乡村医生政策、业务需求;开展医疗技术培训、乡医论坛、解难答疑等栏目,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技能;与省内外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链接,使乡村医生为农村居民转诊就医提供信息服务。
(七)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
各地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政策,不断增加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比重。在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17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用于乡村医生补助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照服务区域内农村户籍人口人均不低于7元的标准(其中:中央3元,省级2元,县级不低于2元),给予定额补助。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采取门诊总额预付的方式,按照服务区域内参合农民每人10元的标准,向村卫生室支付一般诊疗费。县级政府要确保乡村医生补助政策落实到位。随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对在边远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县级政府要适当增加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