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机构。
1.鼓励学历教育。各地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培养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国家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对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各地财政可对其学费予以适当补助。
2.规范岗位培训。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在开展家庭医生式服务培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执行规范培训时,均应将乡村医生纳入一并进行。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家庭医生服务培训基地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原则上进修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六)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由乡村医生和乡镇卫生院组成全科医学团队向农村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家庭医生年签约服务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共同负担,有条件的地区财政可给予支持,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医疗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加大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引导乡村医生为农民群众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并按规定给予合理定价,收取费用。
(七)保障乡村医生待遇。
1.规范乡村医生的人事管理。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等相关规定,在现有编制控制数内,严格准入条件,落实在村卫生站工作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医生的编制。入编在岗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薪酬待遇。对未纳入编制管理的在岗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实行年度工资核算形式,并按规定参加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社保待遇。
2.建立健全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省财政继续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村卫生站按照每个行政村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保证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地可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方式对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具体补偿政策由各地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