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关于社会抚养费政策,全国两会关于社会抚养费提案解读

教育动态2018-06-04王新老师

自今年初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处于一种混沌状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自2014年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就杳无声息。在国家层面的规定没有明确之前,各省在未公布的条例和已经准备取消的原《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间左右摇摆,左右为难。鉴于此,笔者建议,有关方面应该尽快停止这种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混沌状态,根据人口新常态和生育政策的新调整来决策社会抚养费的存废,避免这种状态损害到更多人的合法权益。

2016年1月1日公布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仍然保留了社会抚养费,并且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而现实情况是,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9月实行。2013年,国家审计署公布了对全国9个省市45个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审计,结果发现征收标准不统一、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在此之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已经启动。在修订过程中,因修改内容较多,国家卫计委建议废止原《办法》,制定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

2014年11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广泛热议。此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迟迟没有出台,直到现在仍然没有消息,这就迫使地方政府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只能在已经建议废止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公开征求意见后没有下文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中间小心翼翼地找平衡。

根据原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各地自行规定。因此,各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统一,一般在计征基数的3到6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则规定了征收标准上限,即计征基数的3倍以下。

目前,全国约有半数省市完成了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从修订内容看,基本上采取了计征基数的3倍,也就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上限。但据第一财经调查,在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没有完成之前,不少基层计生浑水摸鱼,依然根据原办法对超生对象按照高标准进行催缴。

对此,一位因抢生二孩而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70后表示很苦恼。他告诉第一财经,原来盼着能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所以看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一直不出来,觉得还挺有盼望。没想到地方修订了人口与计生条例,社会抚养费照样征收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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