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土地转用、征收审批时效
根据2004年国土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9、集体农用地转用、征收
根据《土地管理法》,(1)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2)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建设项目占用集体农用地,需先办理转用、征收手续,将集体农用地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才可以办理出让手续。
10、具体建设项目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范围内的土地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