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经营权是传统出租汽车矛盾的焦点所在,部分城市出租汽车存在经营权期限不明、有偿使用、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指导意见》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同时,完善经营权的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出租汽车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以及经营权期限届满等情形,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经营权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保障乘客和驾驶员权益以“互联网+”提高服务水平
针对“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指导意见》指出,鼓励出租汽车行业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引导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预约运营服务,减少车辆空驶,方便公众乘车。巡游出租汽车可按规定开展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现优胜劣汰。
为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要求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明确驾驶员的劳动报酬、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险福利等事项。鼓励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引导个体经营者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服务型公司等方式实行有组织的管理,提供服务质量和抗风险能力。通过公平竞争,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针对出租汽车“份钱”问题,《指导意见》指出,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承包费或定额任务的项目组成、测算方法。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