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政府不能作为敲诈勒索罪被害人
那么,政府、事业单位等公权力部门,可否成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
王桂萍告诉记者,目前立法、司法对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中的对象没有明确定义,通常是司法实践中出了问题再具体分析,所以实践中的处理情况并不完全相同,“实践中,有判的,也有不判的,但是理论界认为是不可以判的”。
王桂萍表示,如果纯粹从敲诈勒索罪来看,访民索要钱财的行为表面上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政府、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陈文艳案的重审判决也认定事业单位法人不能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
“只要访民没有暴力等其他威胁行为,仅仅是要求继续上访,不构成威胁的事实。”阮齐林说。
王桂萍表示,当公权力部门决定了某件事情,对于公众来说,属于行政行为或职务行为。无论这个行为是否正当,最后的法律后果都应由政府承担,否则就是推卸责任。“这和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敲诈勒索是不一样的。”她强调,如果可以追究责任,就类似“钓鱼”了,“所谓‘敲诈勒索’能成立的前提,就是官员在受威胁或要挟之下处分了国家权力。当官员已经构成行为不当,反而去追究对方的责任,这是不合适的。”
因访获罪有时不纯粹是法律问题
对于一些访民因访获罪的现象,法学学者认为有时候这不纯粹是个法律问题。
王桂萍认为,在我国,政府拥有一部分权力,法院也拥有一部分权力,对同一件事的处理可能结果不一样,因此公民自然会在各方寻找其中的最大利益。
“一些人选择上访,虽然途径没问题,但客观上给政府的工作带来了较大压力,且一些地方的官员晋升、考核与上访挂钩。”简爱表示,要彻底解决问题,首先要限制信访与政绩考核过度挂钩,并尽可能鼓励公民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做到公开透明。
一名研究者则提出,基层政府在一些情况下觉得委屈,还可能因为有时候即使没有做错也会被上访、告状。
简爱表示,尽管法学理论界基本认可上访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问题是,一些基层政府会给法院施加一定压力,因为上级处理上访的部门把压力给了基层政府,而基层政府便把法律压力转向当地法院。虽然法院强调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法院的一些事务需要当地政府支持,所以造成一些法院不能完全依法判决。
她认为,信访提供的是司法之外的制度与保障,既然开放这条通道让当事人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利,就应该尊重法律机制和其他社会机制之间的衔接。如果规定公民有信访的权利,却在通过上访解决诉求时判公民敲诈勒索,这是在行政法和刑法之间人为制造一道鸿沟。 (北京9月25日电实习生江山记者卢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