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评论投稿,当社会不再旁观教育怎么办(2)

教育动态2018-06-06王新老师

然而,在还没有弄清“学区制”的情况下,许多地区的官员们便开始生吞活剥,他们甚至连三中全会《决定》中的“试行”都给忘记了,立马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疾风骤雨般地推行“学区制”。有的组建教育集团,一夜之间,十几所学校翻牌,让名校成为托拉斯;有的增加管理层次,在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之间,又多了一层“婆婆”;有的则重新划分教育主管部门中层处室和直属单位的职能,让他们分区连片管理学校,如此等等。

严格地说,“学区制”是一个特定的概念。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治理结构,它只有成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才能承担起政府与公民所赋予和期待的责任。责权利相统一,向来是构建任何一个组织或管理层次的首要原则。因而,真正的“学区制”必须“制”字当前,认真厘清每一个学区所拥有的责任,以及履行如此责任所必需的权力。

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以县、区行政区划形成的公共教育基本管理单位,基本具备了这样的“学区制”要素,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他们的责权利在制度设计上是相对完整的。现在的问题是,由于依附于行政区划而形成的学区管理单位过大,学校发展难以均衡,就近入学更是无法实施。面对这样的矛盾,在短期内又不可能完全脱离行政区划设定学区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如何面对?

我们的建议是,从“学区管理”起步,逐渐逼近“学区制”。根据目前各地教育管理体制的现状,“学区管理”模式应该把握好两个要素,即模块化管理和扁平化结构。

所谓模块化管理,是将行政区划中的义务教育学校和所属的就学范围,按照一定的原则,划分为若干个组团。条件成熟时,也可将高中学校划入其中(但目前尚不具备条件,这必须与整个社会转型的进度同步操作,切不可操之过急)。这样形成的学区,我们不妨称之为学区管理模块,由于权利赋给、财税体制、资源流动等制度要素在法律法规框架下无法在这样的“学区”内实现,因而,就万不可将之“学区制”,更不能赋予相应的行政权力。没有法人地位的组织自然没有责任压力,而没有明确责任压力的组织,一旦行政赋予了一定的权力,就很容易迷失权力的价值取向,不仅权力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尤其值得警惕的是,极可能形成以自我利益为中心的权力,这样的权力对被管理者来说无疑是更多的灾难。

因而,为了便于实现公共教育的发展目标,解决当前义务教育普遍存在的难题,我们完全可以实施“学区管理”,将这样的一个个模块化社区作为规划事业、调配资源、方便就学的管理单位。所有学区的管理主体,仍然是上一级具有法人地位的区域教育行政部门,而不是增加一个新的管理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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