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
(2015年-2020年)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明显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让每个乡村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大自治区统筹力度,强化盟市、旗县(市、区)责任;坚持整体规划、创新机制、多措并举、稳步推进,提升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特别是专业化水平,为实现乡村教育现代化、打造祖国北疆教育事业亮丽风景线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师德为先,以德化人。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引导乡村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乡村教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重视发挥乡村教师以德化人、言传身教的作用,教育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保乡村教育正确导向。
规模适当,结构合理。合理规划乡村教师队伍规模,集中人财物资源,制定实施优惠倾斜政策,加大工作支持力度,加强乡村地区优质教师资源配置,有效解决乡村教师短缺问题,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
提升质量,提高待遇。立足区情,聚焦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关键领域、最紧迫任务,打出组合拳,多措并举、定向施策、精准发力、标本兼治,加强培养补充,提升专业素质,提高地位待遇,不断改善乡村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创新机制,激发活力。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改革制约我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体制机制,拓宽乡村教师来源,鼓励有志青年投身乡村教育事业,畅通高校毕业生、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的通道,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和充满活力的乡村教师使用机制。通过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带动相关制度建立,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