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乡村教师招聘工作的统筹。为了严把乡村教师入口关,从源头上保证新聘乡村教师的质量,乡村学校补充教师(含特岗教师、免费师范生),要在盟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由盟市以上教育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新招聘的教师原则上在乡村学校服务期满6年后,统一纳入所在旗县(市、区)教师交流轮岗范围,进行交流轮岗常态化管理。
3.实施地方免费师范生定向培养计划。在实施国家部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免费培养计划的基础上,从2017年至2020年实施自治区乡村学校“免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加强乡村教师本土化培养。各旗县(市、区)根据本地区乡村教育发展实际,在本地区空编额内提出乡村学校紧缺学科师资的需求计划,通过普通高考,自治区招录热爱乡村教育、自愿到乡村学校从教的优秀本科学生,与旗县(市、区)签订合同后,委托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等师范院校定向培养“一专多能”的乡村教师。“免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招录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毕业后,经试讲和考核合格的,按照上述合同直接分配到乡村学校任教,本地区教育部门负责落实编制,工资纳入财政统发。定向招生计划由自治区教育厅报请教育部同意后统一下达。
4.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各地区要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开展旗县(市、区)范围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相关政策,统筹规划、科学设计,合理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2016年全面推进旗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有效提升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5.鼓励优秀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各级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定期组织开展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学科带头人等优秀教师“送教下乡”活动。从2016年起,各盟市、旗县(市、区)城区优质学校每年要定点帮扶本区域内一所或多所乡村学校。各盟市要建立教学名师工作室,组成人员须有乡村教师代表。通过优质学校的帮扶和教学名师的言传身教,着力提高乡村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退休优秀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余热,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身体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要对支教讲学的教师给予一定的工作补偿。
(三)努力提高乡村教师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