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校一年级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一)思想品德与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已修读的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排名前30%的学生。
(二)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且在高中阶段或在我校就读期间有与拟转入专业相关并经学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竞赛获奖,或取得与拟转入专业相关的其他成果并能提供证明材料,转专业确实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学生。
(三)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学生。
(四)学习态度端正,无旷课、旷考等不良记录,但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并能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
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或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因学校专业调整,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可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申请者转入相近专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如定向生、国防生等。
(二)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如对口单招、专转本、“3+2”、“3+4”、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等。
(三)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
(四)艺术类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的学生(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可申请转入高考艺术类专业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的其他艺术类专业)。
(五)休学期间的学生。
(六)因违纪而受处分的学生。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转专业工作的具体日程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二级学院根据教学资源以及毕业生就业情况,在不新增班级的前提下,按照不超过各专业一年级学生人数20%的比例,拟定各专业接收学生计划人数,制定选拔考核办法,报教务处。
第十四条教务处汇总各二级学院接收转专业计划、选拔考核办法,报学校审定后,向全校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