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学生转专业后,不得再转其它专业,并按新专业学费标准交费。
第六条 附则
1.本规定如因国家及江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调整,出现不符合上级规定情形,则根据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本办法自2013级起施行,2009年《扬州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自行废止。
3.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江苏高考2018-07-11王华老师
5.学生转专业后,不得再转其它专业,并按新专业学费标准交费。
第六条 附则
1.本规定如因国家及江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调整,出现不符合上级规定情形,则根据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本办法自2013级起施行,2009年《扬州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自行废止。
3.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