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各专业接收转入学生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一年级人数的10%。
第七条转专业可采用笔试、面试等多种考核方式。考核重点为学生基础课程的学习情况、对拟转入专业领域的了解和学习潜力等。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八条在校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学生必修课学分绩点排名在专业前15%者方可申请转专业。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受纪律处分者;
(二)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者;
(三)作为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被录取者;
(四)相关教育部门指定录取专业者;
(五)第一学年修读课程考试出现不及格者。
第五章操作程序
第十条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教务处公布各专业计划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接收条件、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等。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