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实施。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根据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结合我校“三三制”人才培养改革方案,2016年我校继续实行按院系和按学科大类相结合的招生模式,计划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3300人。
第十条根据国家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我校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兼顾历年计划安排延续性等因素,分省确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为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我校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按学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制定预留计划,经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优先考虑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我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我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和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四条我校本科招生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或调档分数。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五条我校本科招生实行按志愿录取。若批次投档完成生源不足,剩余计划公开征集,征集后仍未完成的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六条我校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结合专业级差原则进行专业录取,专业级差依次为1、1、0分。
第十七条我校原则上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精品课)加分项目;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具有加分条件的考生,按照加分后的成绩调档,进档后扣除加分参与专业排序。
第十八条我校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等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我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及考生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我校保送生、国防生、面向农村及贫困地区的国家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励学计划”)、少数民族班(新疆)、内地新疆班、内地西藏班、华侨和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及我校有关招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