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退役复学可转专业。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我省要求各高校要制定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调整专业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并且适当放宽转专业限制。
4.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参加高职单招加分。从今年开始,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可以参加省属高职院校提前单独招生试点考试,录取时可在其统考成绩部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者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录取时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入伍服役算实习经历。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6.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入伍前已被高校录取或者是在校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
7.免修军事技能。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四、建立考核评价机制,依法征兵和工作责任追究得到进一步落实
1.落实征兵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征兵主体地位作用,将征兵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绩效考评和各级领导班子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征兵任务,大学生征集比例不达标,退兵超出要求的单位及负责人,取消“双拥模范城(县)”、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资格,并对相关领导问责。
2.明确高校征兵工作责任部门。在省教育厅增设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全省高校大学生国防教育和征兵工作。各高校要进一步完善武装机构建设,统一由学生处牵头负责征兵工作组织实施。
3.实行兵役登记查验制度。每年兵役登记结束后,县级兵役机关要会同公安机关,对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且拒不改正的适龄青年逐一核实登记,并通报当地人社、教育等部门,供其在公务员考录、办理出国和升学工作中予以查验。
4.依法查处拒服兵役行为。对因拒服兵役退兵的,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本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两年内取消其报考高、中等院校和复学、复读资格;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两年内不得为其调资晋级,并给予处分。
5.推进征兵廉政建设。严格实施责任倒查,对退回新兵逐一进行倒查,凡属责任退兵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