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在校学生求学愿望,激发求知热情,规范学校专业调整工作,促进和推动学校学风、校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吉林建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三门主要课程的含义及要求:
1.课程一成绩是指《大学外语》成绩。英语考生为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满分710分)折合成百分制后的成绩,即四级成绩除以7.1。学生在一年级内参加两次考试时,以较高成绩为准;非英语考生为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一年一次),按百分制计;
2.课程二成绩是指学生在原专业所学《高等数学》课程的总评成绩。对于一、二学期均开设《高等数学》课程的,取两学期总评成绩的平均值;
3.课程三成绩是指学校对通过调整专业资格审查的学生所进行的《高等数学》综合测试的成绩。
第二章学生申请专业调整的条件
第三条申请调整专业学生同时具备的条件:
1.在校统招的大学一年级学生(不含转学、降级的学生);
2.课程一成绩达到50分为合格;
3.已修的全部规定课程合格,且必修课平均分达到70分;
4.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招生要求;
5.申请转入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的,须有绘画基础;
6.入学以来品学兼优,没有发生违反《吉林建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专业调整只能在相同招生科类内进行;入学时不同科类、录取批次的专业之间不能调整。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调整专业:
1.通过艺术类招生考试录取的艺术类专业学生;
2.中外合作办学学生;
3.专升本学生。
第三章报名及考试
第六条学校根据各专业办学规模、办学资源等综合因素,制定年度专业调整计划(专业及人数),并于第二学期前面向全校一年级学生公布。
第七条符合申请调整专业条件的学生,可根据学校通知,在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网站下载《新生调整专业申请表》并如实填写,交所在学院初审并公示;符合第二章第三条要求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汇总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