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通过资格审查的学生,按照学校教务管理部门通知的时限参加统一组织的课程三考试,考试成绩在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符合第二章第三条要求的学生,且第一学年内所有必修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90分者可免试,直接根据本人意愿调整专业。
第十条申请调整专业到建筑学、城乡规划和风景园林的,需要参加绘画(素描、色彩)能力测试,测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调整到建筑学、城乡规划和风景园林专业。
第四章专业调整与注册
第十一条参加课程三考试的学生,成绩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成绩不合格的,不能进行专业调整。
第十二条成绩合格者,按总分(总分=课程一成绩×40%+课程二成绩×20%+课程三成绩×40%)计算,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根据所报志愿进行专业选择。
总成绩相同者,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和文史类专业课程一成绩高者优先,其他理工类专业课程三成绩高者优先。
第十三条当学生申请调整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其他专业尚未达到规定人数时,需征询考生意愿后进行调整,相应调整仍然按照总分由高到低的排序进行。
第十四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不同时具备其他申请调整专业条件,因疾病、身体自然条件等特殊情况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确需调整专业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三级甲等医院医疗证明报学校招生与就业管理部门核准,报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可以调整至与其所在省高考录取分数相近的学校现有适合其学习的专业。
第十五条所有需要进行专业调整的,须经学校招生与就业管理部门核准无误,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方能实施相应新专业调整程序。
第十六条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接到招生与就业管理部门经吉林省教育厅学生管理部门核准的调整新专业学生名单后,及时给予新专业学籍注册及编制新专业学习班级。
第五章学籍管理与成绩
第十七条学生调整专业后,其行政管理由新专业所属学院承担,其原学院所建立的学籍档案、调整专业等材料随同转入。
第十八条学生调整专业后,按学校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已修成绩合格的相同课程或相近课程可向新专业所属学院申请转换学分,新专业所属学院批准结果报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无法转换学分的课程,须按照学校教务管理部门课程管理相关规定学习获取相应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