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体现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精神和要求,将“施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作为修改后的总则第二条。
明确女方享365天产假
为了增强法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突出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为了与《自治区生育保险办法》不冲突,减轻全区保险基金的压力,《条例》规定“凡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每胎享受365天产假(含法定产假和产假期满后的当年休假),男方每胎享受30天护理假(不包括在年度休假内),期间夫妇双方依规享受全额工资或者生育津贴”。
生育调节有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有下列情况情况之一的,经夫妇一方户籍所在地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一个子女:一是夫妻子女中,其中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医疗鉴定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四是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另外,还规定农牧民生育政策以资源为主,提倡优生优育。
经费有保障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逐年提高计划生育经费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