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生殖保健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产假期间办理的《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按0.4%费率缴纳的单位无须提供);
6、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提供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加盖医院的医务公章)、医疗费用清单或住院清单1份;
7、流产的:提供《生殖保健服务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流产诊断证明书1份;单位证明1份;
8、生育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1份;委托家属申请的,须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份。
办理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黄山市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一般规定
黄山市关于生育保险能否转移和补办的常识问题
办理时限及地址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屯溪区天都大道市委市政府大楼
电话:0559-2355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