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生育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规定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单独统筹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市州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在正式发布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筹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生育保险基金由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构成。
第七条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费率应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和支付范围
第十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必须符合定点就医制度,符合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