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黑龙江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规定(10)

计划生育2018-07-11李一老师

第六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居民是指户籍所在地在乡村的人员。

本条例规定的生育子女数是指男女双方生育、送养和收养子女的存活数。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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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我省将全面施行新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我省公民婚假、产假、护理假分别为15天、180天和15天。

婚假产假护理假延长假期工资照发

今天上午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同时规定,假期工资照发。

六种情形可在两个子女的基础上再生育一胎

条例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基础上,规定有六种情形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城内定居的,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和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条例根据我省实际,对再婚家庭的生育政策进行了微调。规定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针对特别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独生子女家庭继续享受优待政策

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有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继续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待政策。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对计划生育家庭在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就医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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