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医学证明。(无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亲子鉴定书)
(二)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
(三)《生育服务证》或《准生证》。
(四)公安机关要求出具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一)出生登记申报(3岁以下)
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二)出生申报(超过3岁)
流程: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报、县(市、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审批结束返回派出所办结。
时限:受理单位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在收到审批结果3个工作日内办结;县(市、区)公安局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反馈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