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所提高
护理假期间,男职工也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职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原政策规定女职工在流产或生育时,可以享受15天至90天的生育津贴。新《规定》增加了生育津贴的享受标准。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并对难产、生育多胞胎、流产、引产等各种不同情况享受生育津贴的期限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职工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享受2至98天的生育津贴。
另外,《规定》还明确,凡符合《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晚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也就是可以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同时,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可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若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怎么办?对此,新《规定》也首次予以了明确:“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的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缴费未满规定时间,
依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原生育保险规定职工连续缴费必须满10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新《规定》针对各地生育保险等待期限长短不一,管理办法不同的问题,为切实保障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新《规定》明确,职工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月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新《规定》的实施,使生育保险制度惠及更多人群,使广大职工能够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生育保险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改变了职工“先垫支后报销”的传统做法。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参保职工应当到当地人社部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方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此外,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