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再婚夫妻生育政策条例全文(二胎及产假规定)(2)

计划生育2018-08-03王新老师

“全面两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之前不符合原《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法规仍属违法生育,依照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国少生4亿人,湖北省少生2000多万人口,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是要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引导家庭负责任、有计划地安排生育,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和人口均衡发展。

2016湖北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解读

再婚前已合计生两个孩子

夫妻可再生育一个孩子

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再婚的夫妻,按照《条例》规定有关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执行。再婚前夫妻合计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多次结婚,也按夫妻合计生育孩子的数量统计。

比如,再婚夫妻中男方此前已有两个女儿,女方为初婚,这对夫妻可生一孩符合法律规定。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生育登记也无需个人办理。在给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及办户口时,信息将共享,自动进行登记。符合政策生育的第二个孩子,不再办理“生育证”。

根据《条例》,要求再生育第三个孩子的特殊对象,仍需要办理《生育证》。办理《生育证》应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向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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