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夫妻双方独生子女证明;
5.烈士的独生子女证明;
6.州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申请流程】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双方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户籍地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后,发放《特批生育服务证》,报州(地、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期限】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内做出决定,并报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办理机构】县(市、区)人口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