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在我省计生条例修改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广大夫妇仍享受原有的奖励和扶助。但如果“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
“草案征求意见稿”还对奖励政策作出少许调整。例如,意见稿规定,“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而在原条例的规定是“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这意味着独生子费领取年限有望延长4年。
不到结婚条件生娃,罚款后能再生二孩
此次草案征求意见稿该规定:“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删除了不再批准其生育其他子女的规定。
此外,在对违法生育的处罚标准上,此次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得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减少了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空间。
例如,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而现行条例的规定是,“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上,草案征求意见稿相比现行条例有所降低。例如,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现行条例的规定是,“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遇到这六种情形,有两个孩子还能再生
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其中明确了六种符合条件的情形,具有其中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