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提交会议审议。草案规定,保留对晚婚增加15天假期的奖励,同时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0天。
符合政策生育可增加30天产假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我省草案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除了关于对晚育的奖励假期的规定,建立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奖励产假制度,参照《条例》中有关公民晚婚晚育假期奖励的规定,草案制定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妇,延长生育假期,并明确相关福利待遇,引导群众按政策生育。
此前,一些省份在落实“全面二孩”政策中,取消了晚婚假,但我省拟保留对晚婚增加15天假期的奖励。另外,我省虽然取消了晚育假,但拟增加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假奖励。草案规定: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嫁、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再生育审批权限下放街道办
草案规定,将再生育审批权限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病残儿鉴定权限由市州鉴定组织鉴定下放至县级鉴定组织进行鉴定。
针对省际间生育政策不一致的情况,草案规定,夫妻双方均非我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向夫妻户籍所在地提出。
草案还规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可根据需要资源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同时取消流出育龄人员到达流入地后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改为信息登记。
再婚夫妻符合条件可生三孩
针对“三孩”,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草案明确了可再生育的三种情况:
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的,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草案还明确,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对于社会抚养费,草案规定,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并征收社会抚养费。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征收2倍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