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女职工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生育保险
妊娠满7个月引产可发营养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平均工资2%
关于生育津贴及相关报销标准,是女职工们最关心的话题。这些项目,和当前职工工资制度不相适应,用人单位难以准确执行。“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形及支付方式。”邬敬文介绍,这样规定,不仅可以减轻参加生育保险单位聘用育龄妇女的经济负担,承担女职工生育的社会价值,而且有利于引导和鼓励更多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条例(草案)》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的标准,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项目和标准支付。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的,按规定给予一定假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或者由用人单位支付。
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统筹地区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规定支付。
卫生福利
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卫生费
《条例(草案)》中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或者相当价值的卫生用品;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卫生费标准是综合考虑工资水平、实际需要、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确定,高于《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的标准,如果条例草案的规定得以通过,则建议适时修订前条例的规定。”邬敬文介绍。《条例(草案)》中还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有条件的为女职工安排乳腺癌、宫颈癌筛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