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产检假规定及产检费用报销政策说明(2)

惠民政策2018-07-27王新老师

怀孕7个月以上,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上夜班记者关注到,《办法》规定非常细致,对于在经期、孕期或是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要给予相应的保护。

■在经期,女性从事连续立位作业的,每两小时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带薪休息。

■在孕期,女性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从事连续立位作业的,每两小时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的产检,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孕妇难产的,可以增加15天产假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我省的孕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在此基础上,《办法》进一步做了细化规定:

■在生育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其配偶可享受护理假1个月。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在哺乳期,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费用由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费用问题,也是民生关注焦点。

《办法》要求,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失业了,还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吗?

《办法》提出,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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