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城乡低保提高标准经7月10日十五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从7月1日起将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20元;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3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60元。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城乡提高低保的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下步开展该项工作要求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我市提高城乡最低生活标准的重要意义这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今年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惠民政策之一,也是稳步实现我市“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这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困难群体生活的关注和关心。各区、各单位要做好广泛的宣传,把好事办好,实事落实。
二、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各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低保动态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大力推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建设,开展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工作,严格核查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低保保障,清退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实现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目标,使有限的政府救助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
三、要做好资金测算和筹集,加强低保资金的监督管理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提标后低保人数和实际补助水平的变动情况,认真测算低保资金需求总量,足额安排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71号)规定,保障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民政、财政部门要做好审核审批和发放工作,要跟踪、监督使用情况,审计部门要做好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特此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