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低保困难户申请条件标准及补助相关政策(8)

惠民政策2018-07-10王新老师

(四)形成结论。入户调查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做出结论。

(五)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第三十六条对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第八章审核审批

第三十七条办事处应当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纳入低保提出初步建议、意见,并在村(居)委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期7天。公示结束后,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第三十八条区民政局在收到办事处审核上报的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审批程序:

(一)信息核对。区民政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审核中心与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配合,对申请低保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劵、个体经营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审批。在完成信息核对后,提出审批意见。对拟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保障金额应当按照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我区的低保标准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基本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额=(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第四十条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区管委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第四十一条区民政局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办事处在各村(居)委员会固定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区民政局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第九章保障金发放

第四十二条低保金按月发放,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第四十三条纳入低保的家庭,应当在区民政局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局指定银行开立个人账户,并将银行存折(卡)复印件报送区民政局。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