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高孤儿养育标准。全市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上调至1984元/月;荆门中心城区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上调至1240元/月,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屈家岭管理区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上调至1080元/月。
城乡低收入家庭按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认定,确保低收入家庭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密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网。
二、 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社会救助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提标工作落实。
(二)调整后的标准从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