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合肥市城市居民
1.必须是居住在我市城区范围内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
2.家庭月人均收入(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合肥市城市(镇)居民低保对象分类
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一)一类保障对象
1、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
2、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3、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饮食控制无效者)、恶性肿瘤、肝硬化、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白血病、红斑狼疮等大病患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病历资料);
4、子女未成年或子女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单亲家庭。
(二)二类保障对象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65周岁以上的老人;
2、重点优抚对象和劳动模范。
(三)三类保障对象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及其他保障对象。
合肥市农村居民
1.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
2.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县(市)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
3.合肥市城区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
合肥市农村居民低保办理条件
一、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县(市)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合肥市城区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