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地物价涨幅实际,对低保家庭视情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用品物价补贴。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底,应对低保对象增发一个月低保金。
第四章 保障资金
第十三条 低保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民政部门接收并全部纳入当地低保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低保资金支付实行县(区)、乡镇(街道)财政分级负担,具体比例由各县(区)根据实际确定。省级低保专项补助资金应按县(区)与乡镇(街道)财政负担比例给予拨付。
第十六条 根据居(村)民低保支出的实际需要,民政部门应及时编制下一年度低保所需资金预算草案,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列入预算,定期拨付,年终决算。
根据低保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在年度预算中,需安排一定的低保工作经费,以保障低保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章 保障金计算
第十七条 低保实行差额救助。家庭月保障金根据当地低保标准与家庭月人均收入及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家庭月保障金额=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家庭月收入。
差额发放的低保金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40%。
第十八条 低保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各类收入的总和。包括:
(一) 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三) 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
(四) 劳务报酬所得;
(五)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生产所得;
(六)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 财产租赁所得;
(八) 财产转让所得;
(九)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十) 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费及各类养老保险金;
(十一) 精减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