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八条 持有当地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均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夫妻;父母与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成员。
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本人户籍已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1、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所必须的各种机动车辆(未用于客货运营的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3、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家庭;
4、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和收藏高价值物品的家庭;
5、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
非因征收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者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家庭;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的家庭;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6、无特殊情况,水、电、气月总支出占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以上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