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低保困难户申请条件标准及补助相关政策(9)

惠民政策2018-06-27才子老师

第二十七条  复核后,低保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材料由复核机构报区县民政部门,由区县民政部门及时作出低保金调整或停发的决定,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低保对象。

第二十八条  享受低保期间,低保对象应当在每年的 1 月和 7 月向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报告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或者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在 1 个月内报告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第二十九条  因就业或自谋职业致使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采取缓退方式退出低保:

(一)就业或自谋职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自实际收入发生变动起的6个月内保留原低保不变,第7个月退出低保,出保后6个月内不受理低保申请;

(二)就业或自谋职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

准2倍的,自实际收入发生变动起的3个月内保留原低保不变,第4个月退出低保,出保后3个月内不受理低保申请。

第三十条  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未就业的,连续享受低保不得超过 6 个月,除有特殊情况外,累计享受低保不得超过36个月。

第三十一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由区县民政部门或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依法予以清退、停发低保金,冒领的低保金根据有关规定追缴;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多领取的低保金在保障期内逐月扣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低保申请人或低保对象严重扰乱低保工作秩序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低保对象应享受的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社会救助政策,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设立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定期将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金转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及时足额拨付。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应安排必要的低保工作经费,保障低保工作顺利开展。民政部门每年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低保金预算。区县财政、民政部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向市财政、民政部门分别报送上季度《低保金使用情况表》。市级承担的资金和农村低保补助金,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拨付至区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