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未就业的,应提供户籍地街镇以上人社机构出具的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失业人员应提供人社部门发给的失业证明;
(五)患病的,提供申请之日前 1 年内的诊断证明及治疗记录等材料;
(六)其他特殊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应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后方可提出申请;不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申请人在户籍地申请,实际居住地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明显不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委托社区(村)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自然村、组)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家庭收入等情况,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定期将受理的申请家庭相关信息报本区县民政部门汇总,汇总情况报市家庭收入信息核对机构核对,核对结果由区县民政部门告知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第十九条 对申请人家庭状况可通过以下方式调查核实:
(一)入户调查。由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对象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邻里访问。走访社区(村)居民和街坊邻居,了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三)信函索证。通过信函至申请对象就业单位或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支出推算。根据家庭消费支出,推算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
(五)民主评议。对有隐性收入和能够自行维持家庭基本生活,但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的申请对象,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应组织召开民主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表决,评议小组一般由低保工作人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居民代表组成,评议结果经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后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