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持续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水平,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增长相适应的增长机制,稳步提升托底保障水平。逐步统一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实现低保线与贫困线“两线合一”,推动农村低保和特困供养“兜底”贫困家庭。
2.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完善医疗救助政策,降低救助门槛,提高救助标准,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对贫困人口倾斜,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符合救助政策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3.增强临时救助的时效性。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优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的针对性,着力完善临时救助对贫困群众的救急难功能。到2020年,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对突遇不测、因病因灾生活陷入困境的贫困群众及时救助,有效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存权利。
4.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广泛动员和协助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专业优势和特长,为贫困群众提供生活帮扶、精神慰藉、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叠加效应。
5.做好农村困难群众脱贫帮扶工作。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地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加大对无劳动能力、不会生产、不懂经营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加入农村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营体制的支持力度,稳定收入,帮助解决自身发展能力不足的问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细化重点任务。民政部门要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落实好扶贫支持政策,配合民政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农村工作部门配合民政、扶贫部门做好衔接政策设计;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对象中的残疾人重点帮扶工作。
(二)提高基层经办能力。加强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和工作设备,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农村低保服务。依托乡镇公共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搭建“一站式”服务平台,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引导、鼓励基层干部积极做好农村低保和扶贫工作,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