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低保困难户申请条件标准及补助相关政策(3)

惠民政策2018-06-27李天扬老师

(五)配套衔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根据贫困群众医疗救助需求,加大各级财政投入,逐步提高医疗救助筹资水平和救助比例,减轻贫困群众医疗支出负担,降低因病致贫风险,缓解因病致贫现象。加强临时救助工作。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优化救助程序、增强救助时效,着力完善临时救助对贫困群众的救急救难功能。通过扶贫政策不能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等重度贫困群众临时救助标准可以上浮一定比例。动员慈善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广泛动员和协助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叠加效应。

四、阶段任务

第一阶段(到2017年底)达到全省救助水平。2016年底摸清建档立卡家庭人员底数,2017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第二阶段(到2019年底)达到国家级救助水平,重点解决因非生活因素导致贫困家庭问题,通过多种渠道使他们维持基本生活水平。

第三阶段(到2020年)重点巩固扶贫脱贫成果,确保全部成员生活水平不受其他因素影响达到国家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扶贫、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参与,建立定期联席会商和信息共享通报机制,协调推进扶贫衔接事宜。

(二)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现民政部门的农村低保对象与扶贫部门的扶贫“建档立卡”对象的台帐比对和衔接,逐步实现信息数据对接共享。要建立健全相互衔接的三级信息体系,村要建立台帐,乡镇(中心)要登记造册,县级要有电子档案。民政、扶贫部门协同制定两项制度衔接的统计指标,建立农村低保、扶贫开发和贫困统计监测制度,不断规范相关统计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发布工作。

(三)建立精准识别机制。全面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逐步把核对机制运用到农村贫困群众的识别和认定工作中,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核查。严格履行居民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落实公示、听证制度,对农村贫困群众进行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

(四)建立多方参与机制。引导社工、志愿者、社会组织、基层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救助保障扶贫工作,协助落实社会救助政策,为农村贫困群众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宣传倡导等多元帮助和服务。发挥村委会最了解农村贫困群众生活状况和救助需求的优势,指导其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申请审核、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为农村贫困群众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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