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重特大疾病患者保障水平的有效措施。2011年我省太仓市在全国率先推出“大病住院再保险”方案,2012年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在总结“太仓模式”的基础上,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向全国推广太仓市大病保险做法,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我省按照国家部署要求,积极推进大病保险工作,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一、主要工作举措
2013年以来,我省人社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分别组织开展了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在全省全面建立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2015年各统筹地区全部启动实施大病保险,实现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全覆盖。同时,结合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开展重大疾病保障,对肺癌、终末期肾病等20种重大疾病实行按病种付费,进一步扩大大病患者受益面。
(一)全面建立大病保险制度。2013年下发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大病保险是基本医保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通知规定,在保障范围上,大病保险保障的是参保人员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合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就是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规定除自费费用以外的医疗费用。常州、苏州和宿迁等地根据基金实际能力,将部分政策范围外费用也纳入大病保险补偿。在待遇水平上,各地一般以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左右设置大病保险支付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达50%以上;在资金来源上,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应首先利用结余基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在经办服务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通过招标确定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