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核查在侧重以上核查内容的基础上还要突出以下重点:城市低保要进一步核准分类施保对象,严格按照分类施保,补差救助的要求在新城乡低保系统中准确录入各种信息数据;农村低保要坚决纠正“一户保一人”、“分户保”或“合户保”等违规问题,认真核查重点户和一般户的准确性;临时救助对象主要核查“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困境低保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实行户籍地管理,各社区在核查时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文件要求,加强户籍地低保对象的管理,摸清底数,核查是否还有低保证、存折未发放到户以及截留、克扣低保金等现象。
(二)临时救助核查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2)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3)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
(4)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2.对以下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给予临时救助:
(1)急难型困难家庭”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或医疗费用支出过高,且无赔偿主体、赔偿主体无力赔偿或赔偿额度较低,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指因医疗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家庭;
(3)“困境低保家庭”指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
(4)“其他困难家庭”指因需要照顾家庭成员中重病、重残人员,家庭主要劳动力短时间内无法就业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因子女上学(不含自费生或择校生)导致生活陷入困难且主要劳动力重病、重残或单亲的低收入家庭或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5)个人对象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临时救助标准为:急难救助发放5—6个月低保金;支出型困难家庭发放4—5个月低保金;困境型低保家庭发放2—3个月低保金;其他困难家庭发放不超过500元救助金。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由各社区、镇将救助对象情况书面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启动“一事一议”程序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