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核查内容
(一)城乡低保核查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低保待遇:
(1)救助对象死亡的;
(2)学生毕业参加工作或自谋职业的;
(3)户籍迁到外市区的;
(4)聘为公益岗位人员的;
(5)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的低保对象;
(6)拥有工商营业执照且有经营活动的;
(7)名下拥有机动车辆等交通工具和大型农机的;
(8)对领取财政统发工资、社保养老金人员或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人员;
(9)家庭经济条件好转,月人均纯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超过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低保严格按照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否超过510元的标准掌握,农村低保严格按照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否超过3600元的标准掌握;
(10)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55周岁、女18周岁至50周岁),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自谋职业或长期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学生除外);
(11)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或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等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或采取其它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
(12)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
(13)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14)在监狱或强戒所内服刑或强戒人员;
(15)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16)申请低保前一年内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间,非拆迁原因,兴建或购买非居住类房屋的;购买商品房或购买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住房的家庭;高标准装修房屋的家庭;
(17)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经核查小组认定不应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它情形。
2.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发或增发补助金:
(1)家庭成员有出嫁、死亡、年满十八周岁不在校的,取消该家庭成员的保障金或减发家庭保障金;
(2)家庭成员有外出打工一年以上不归的,取消该成员的保障金或减发家庭保障金;
(3)家庭经济收入增加,生活状况有所好转的减发家庭保障金或清退;
(4)原享受差额补助的家庭经济收入有所减少或出现重病、重残等现象生活水平有所下降,可增加其保障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