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按当地政府规定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家庭财产指家庭及其成员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房屋,债权以及其他财产。
第十九条 无固定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按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计算,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
第二十条 赡养费、抚(扶)养费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按照法定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
(二)没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个人应从非共同生活的每个赡养义务人得到的赡养费标准按公式“赡养费=(赡养义务人家庭月或年人均收入一当地低保标准)×50%÷2"计算;抚(扶)养费按给付方个人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按累计不超过给付方个人收入的50%计算,但最多不能造成给付方家庭低于低保水平。
(三)赡养费、抚(扶)养费计算的其他规定由各市确定。
第二十一条 较大数额的一次性收入,按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具体办法由各市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医疗门诊补助费,1至4级残疾人员护理费、丧葬补助费;建国前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二)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因见义勇为所荻得的抚恤金、补助金、奖金。
(三)政府对突出贡献人员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四)因工(公)死亡人员家属领取的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因工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五)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金。
(六)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学校、政府和社会给予在校困难家庭学生的补助金。
(七) “十二五”期间,中央确定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