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虚报、瞒报家庭人口和收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查证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八)其他依法不能享受低保救助的。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按当地政府规定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城市居民家庭上述收入前3个月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农村居民家庭上述收入前12个月总和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人数即为家庭年人均收入。
家庭财产指家庭及其成员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房屋,债权以及其他财产。
第二十二条无固定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无稳定职业和收入,有劳动能力,愿意从事劳动并可以取得难以计算或无法核准劳动报酬的人员。
无固定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计算:
无稳定职业及收入的人员按零工收入标准计算其实际收入,零工收入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无稳定职业及收入人员的实际收入高于零工收入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实际收入低于零工收入标准或无法核准的,按零工收入标准计算。
一类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自谋职业或打零工的按行业评估标准或零工收入标准的30%计算其实际收入;二类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自谋职业或打零工的按行业评估标准或零工收入标准的50%计算其实际收入;三类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自谋职业或打零工的按行业评估标准或零工收入标准的70%计算其实际收入。
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不能自谋职业或打零工的,经县(区)民政部门组织评议后按实际收入计算其收入。
家庭中有重病(残)人员需专人照料其生活,造成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暂时未能就业的,该家庭可有1名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按实际收入计算其收入。
第二十三条 赡养费、抚(扶)养费按以下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