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申报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符合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证》、伤残人员证的;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七条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应当如实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按审批机关要求提交家庭及其成员户籍、身份、劳动能力状况、收入、财产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应当及时接收居民的低保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查。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低保申请应予及时受理;对未达到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补齐的手续和材料。
第十九条 低保经办人员及村(社区)低保专职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居民委)成员的近亲属申请低保时,应提出回避申请,按《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报乡(镇、街道)单独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不能享受低保救助:
(一)家庭私有住房2套(含)以上且超过本市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的;家庭私有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且超过本市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的。
(二)家中有机动船舶、四轮以上机动车(残疾人代步用车、自用农用车除外)、2台(含)以上两轮或三轮机动车并正在运行的。
(三)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可回收债权等合计金额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10倍的。
(四)购买并使用空调机的;3月内已购买并使用冰箱、洗衣机、电视、电脑等家用电器总支出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5倍的。
(五)月家庭日常生活用水、用电、用煤(燃气)生活支出之和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50%的;家中的固定电话或单个手机,月电话费用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0%的;有高价值可流通的收藏品(市场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10倍以上)的;家中饲养观赏宠物的(宠物市场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家庭月领低保金总额3倍以上或月饲养成本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15%);出入歌舞厅、保龄球馆、棋牌室等场所消费、参与赌博等活动经告诫不改正的;在饭店、酒吧等餐饮场所一次消费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或家庭月领取低保金总额3倍的;佩带金银首饰、着装和服饰,其市场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5倍以上的。
(六)以离婚或改变抚(扶)养关系等其它规避方式,将高收入与低收入、有收入与无收入的家庭成员户籍分离,放弃应得合法收入的。